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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丨司法拍卖并非儿戏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一淇  日期:2024-3-22 字体: [大][中][小]

    司法拍卖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兑现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竞买人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悔拍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悔拍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拍卖秩序,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给执行案件的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某法院在网上公开拍卖多部涉案手机,案外人田某缴纳了保证金后,对一部手机进行竞价,以最高价竞得该手机。竞拍成功后,该法院催告田某缴纳拍卖尾款,柳某却表示自己只是拍着玩玩。执行法官告知司法拍卖非儿戏!买受人如在催告指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尾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悔拍,其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法院“没收”,若重新拍卖价款与原拍卖价款差价悬殊,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田某须补交,拒不补交的,将面临强制执行。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田某也认识到悔拍的严重性,在指定期限按照法院要求足额缴纳了拍卖尾款。

    司法拍卖不同于一般的网络购物,提醒广大竞买人,在参与拍品竞拍时,应当认真阅读竞拍公告,切莫冲动,否则将面临保证金被没收的惨痛代价,同时须承担随意悔拍带来的其他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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