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木某与阿某签订一份合伙协议。2022年,木某与阿某协议结算后,又签订一份还款协议,欠条中写明阿某欠付木某的利润3.5万元,买某(阿某的朋友)在该还款协议中的“欠款人”处签名。木某认为买某也应承担责任,木某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故将阿某、买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某支付利润3.5万元,买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买某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是否应对欠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阿某按照“还款协议”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向木某支付利润3.5万元。
关于买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木某以买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为由,要求买某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买某未到庭,亦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买某以自己的名义在“欠款人”处签名,买某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欠条上的欠款人处签名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表明其愿意对欠条确认的欠条承担还款责任,故认定为买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木某要求买某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债务承担。实践中,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自愿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此时,可以结合第三人签字的协议内容、签字的位置、有无身份表示等综合判定其意思表示。本案中,第三人买某在还款协议中的欠款人处签名,表明其愿意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