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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殴伤和气 法官调解止纷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肖翠  日期:2023-7-28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大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樊某和苟某同为码口镇某社的村民。某日,两人因农田灌溉问题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抓扯,致使樊某和苟某身体均受伤。后经永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此次损伤鉴定为轻微伤,苟某此次损伤为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而后樊某将苟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1513.92元。苟某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樊某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73.91元。

    收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当事人为同村人,均以务农为生,具有调解的基础。经过多次沟通,耐心疏导,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通过多次调整赔偿金额,劝导双方各让一步,最终提出折中方案,双方达成一致,矛盾圆满化解。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小案”事不小,件件系民心。永善法院在日常办案中厚植司法为民的情怀,用心用情用力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切实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法官提醒:

    遇事需冷静,切勿冲动。因一点小事大打出手,给别人带来伤害的同时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结果一个伤身,一个破财,得不偿失。切莫因“小纠纷”引出“大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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