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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法院应该支持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小丽  日期:2020-9-24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3月,杨某承包了某公司的水利灌区工程部分工程工序劳务,经蒲某和杨某协商,由蒲某向杨某负责的工地提供蔬菜和肉类。2018年8月10日,双方对欠款进行了结算,杨某向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在欠条上加盖公司印章。经蒲某多次催要,杨某和公司未能支付。在诉前,蒲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予以财产保全,蒲某预交了申请费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现蒲某诉至法院,请求杨某和公司共同支付欠款并承担申请费和保险费。

    本院认为,蒲某为申请财产保全,购买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证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该费用是蒲某为了实现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基于对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的保险费用,但该费用的支出不属于违约行为产生的必然损失,不应该由杨某和公司对原告支出的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故蒲某要求杨某和公司承担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未提出上诉。(泽普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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