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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赠女友轿车,疫情期间分手想讨回,法官调解案结事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0-4-1 字体: [大][中][小]

  “如果不是张毅法官费尽心思的给调解,我也不会这么快就要回给女方的轿车,太谢谢你了张毅法官”电话中原告小张激动地对办案法官张毅说道。

  2020年3月25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张毅经过近百次的电话和微信沟通,成功调解一起恋爱分手后返还财产案件,受到当事人的赞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女方)2018年11月因做生意相识,后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为了能尽快与被告小李结婚,恋爱期间,原告小张赠与被告小李现金3万余元(被告小李已实际返还3万余元)并购买价值8万余元的汽车一辆赠与被告小李,该车现登记于被告小李父亲名下。同时,原告小张还为被告小李购买金银首饰3件,共计支付1万余元。

  2020年1月,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本打算与双方家人沟通结婚事宜,没有到一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的婚期只得推迟,后因琐事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发生矛盾,后矛盾升级,进而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双方分手。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小李返还价值8万余元的汽车被拒,经多人说和和调解无效后,原告小张向法院提起起诉。

  案件流转到办案法官张毅手中,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办案法官张毅电话了解了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根据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双方陈述,原告小张向被告小李给付钱物和轿车时双方处于恋爱期间,其赠与行为与双方系恋人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而恋爱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故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赠与行为显然有别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处理时应充分考量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应适用合同法。

  原告小张陈述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钱物,结合自己实际给付的现金金额及购买轿车的行为,符合生活常理。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恋爱期间,因发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婚期只得推迟,进而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发生矛盾,随着矛盾升级,造成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二人无法结婚。

  办案法官张毅认为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之间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矛盾,本着尽量说和促成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复合的目的,做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的思想工作。由于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态度倔强,没有成功。

  随后办案法官张毅开始了与原告小张和被告小李的电话调解“拉锯战”,办案法官张毅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和应当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入手,为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讲解了法律不禁止基于恋爱原因的给付,但由于案涉财物价值较高,被告小李办案法官张毅应向原告小张返还轿车。

  经过近百次的电话沟通和调解,2020年3月25日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李返还原告小张轿车,原告小张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纠纷终于了结。

  接下来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应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的。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在此劝解热恋男女,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或处于共同生活、婚姻的考量,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购置房屋、轿车等,但恋爱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区别,由于缺乏法定财产制度的保障,一旦感情破裂导致恋爱关系结束。就很容易引发财产纠纷。所以要谨慎对待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不能不放在心上,要理智对待感情、理性消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作者单位: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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