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疫情期间辞职遇阻 法律援助真情化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华继周  日期:2020-3-30 字体: [大][中][小]

    【案情简介】

    关某是昌平区延寿镇人,在某企业担任保安,2020年2月10日因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提供足够防护用具为由,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未付的劳动报酬。该企业告知关某,企业为职工做了相关防护措施,并下发口罩及医用酒精,关某提出的辞职不予批准。而关某认为企业所发的口罩及酒精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3月3日关某就该问题致电延寿镇司法所,询问相关法律问题。2020年3月5司法所在与包村郜律师充分沟通后,分别致电该企业与关某,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进行调解,阐述相关法律知识,最终该企业同意关某辞职,并协商一个月内付清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辞职是劳动者自身的权利,并且有权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结清工资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因为疫情期间该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无法立刻支付关某工资,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新冠肺炎特殊时期因疫情防护问题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害怕因防护不到位患病,是为了生活上的考虑,这也是人知常情。企业也有难言之隐,在这特殊时期,司法所从双方实际出发,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化解了矛盾。(北京昌平区司法局延寿司法所)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